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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車輛逾期未領回(汽機車)清冊1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4-30 14:45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及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車輛逾期未領回計汽車1部、機車1部(如附件),請車輛所有人(車主)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國民身份證、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至本大隊特勤中隊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35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二、逾期未領回者,本大隊將依法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後,依法提存或繳庫。

    三、本次公告另以電子公告刊登本大隊資訊網站公告專區(網址:https://kcpd-psc.kcg.gov.tw),車輛所有人或違規人得隨時上網查詢。
    四、車輛存放單位及電話:保安大隊特勤中隊(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07-2316046。

    上版日期:114-04-30
    • 相關圖片
      1. 保安大隊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移置保管車輛逾期未領回清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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