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330381600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警力配置、勤務規劃、外事、戶口、法制、交通、刑事、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
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員警考核、風紀維護、政風、政訓、保防、保安業務、特種警衛、一般警
衛、重大及臨時性勤務派遣、常年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全、民防及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出納、檔案管理、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中心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暨治安交通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機動
組合警力規劃管制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
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
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